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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源头化解 实现繁简分流
近年来,晋城市中院将诉前鉴定作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措施的有益尝试,通过认真调研,发现诉前鉴定价值;比较优劣,选择最优操作模式;科学立规,打造晋城特色模式;扎实实践,不断总结优势及问题;着眼未来,完善和改进诉前鉴定等措施,从源头化解纠纷,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诉前鉴定是在法院正式立诉讼案之前,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由法院主持和委托,由鉴定机构对当事人争议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以帮助纠纷解决的活动。诉前鉴定实质上是法院利用“诉讼优惠”杠杆优化诉讼结构的双赢之举,能够显著提升当事人对纠纷走向的预见性及法院诉前调解结案的成功率,有效节省诉讼资源,缩短诉讼期限。同时,由诉前调解部门集中擅长鉴定的专门人才与法院技术部门、鉴定机构沟通,可以大大节省法官的精力,提高鉴定的效率和质量,优化法院审判资源的配置。
晋城市中院经过仔细对比各地法院诉前鉴定的实践模式,剥离出三种典型做法:一是法院主导型(也叫法院委托型)。由法院主导的诉前鉴定对外委托主体是该争议管辖法院,诉前鉴定程序的启动基于当事人协商一致,鉴定结果由鉴定机构提交给法院,诉前鉴定活动仍受法院指示进行,因此,通常鉴定结果在此后的诉讼中能作为证据使用,效力同诉讼中的鉴定意见相当。二是法院引导型(也叫法院中介型)。对外委托鉴定主体主要是纠纷当事人,通常是原告一方,诉前鉴定本质上即是一种单方自行鉴定,费用由鉴定方自己承担,鉴定结果自然也由鉴定机构直接递交给委托的当事人。三是法院推动型(也称法院咨询型)。在立案前,由法院鉴定行政部门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出具咨询意见书,使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为诉前调解工作打下基础,在此后的本案诉讼中,咨询意见不作为证据使用。经过对比,该院依照“法院主导型”操作模式进行制度设计。
该中院出台了《关于开展诉前司法鉴定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中院抓总、各基层法院实施。一是找准出发点和落脚点。诉前鉴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多元化解纠纷,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要求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制度配套使用,促进诉前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二是严格诉前鉴定事项的确定和启动。诉前鉴定事项的确定及启动严格遵循适用性和当事人自愿原则,即是否启动诉前鉴定,一则由调解员考察是否案件需要,二则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三是明确诉前鉴定的申请及通知程序。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即时向申请人送达诉前鉴定风险告知书,并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诉前鉴定通知书、诉前鉴定风险告知书。被申请人收到鉴定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于三日内告知人民法院是否同意诉前鉴定,逾期未告知的,视为不同意。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同意的,签署书面意见。四是明确鉴定材料提取、质证、移交程序。鉴定材料一般由申请人提供,由法院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鉴定材料和鉴定样本进行质证,明确鉴定事项和要求。诉前调解部门将鉴定材料、案卷鉴定事项及要求一并移送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进行委托。五是严格选择鉴定机构。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收到鉴定材料后,严格依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管理规定》《晋城市法院系统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鉴定机构的选定上,采用当事人合意为主,法院随机选定为辅。六是做好诉前鉴定管理。鉴定意见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交诉前调解部门,用于调解及时快速化解纠纷。诉前鉴定建立台账,做好流程登记,并纳入审判管理绩效考核范畴,建立科学的管理和考评体系。
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诉前鉴定,晋城市中院采取多项措施,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提升鉴定工作的总体工作水平,加强对诉前鉴定工作的监督考评,加强对诉前鉴定意见的使用,使诉前占比不断提升,对审限的缩短作用明显。该市两级法院诉前鉴定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平均审理期限仅30天,比晋城两级法院普通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缩短17天。(赵玮 郑金坤)
山西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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