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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六旬老人王某某,乘坐303路公交车,未到站点便要求司机停车遭拒后,竟然强行抢夺方向盘,和司机发生撕扯,最终被判刑。
5月26日,泽州法院审结一起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还得从去年说起。2019年12月21日14时30分,王某某在市区凤台街乘坐303路公交车,回泽州县犁川镇下铁南村。15时左右,公交车行驶至207国道泽州县犁川镇下铁南村附近路段,未到达公交车停车站点,王某某欲下车,要求公交车司机原某某停车,司机原某某拒绝停车。
想下车却遭到拒绝,王某某冲到司机原某某身旁,强行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去平衡,迫使公交车向前行驶十多米后才强制停下。当时,公交车上共有28名乘客。
车停后,王某某不顾公交车上乘客的指责,仍和司机原某某纠缠,原某某被迫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对司机进行谩骂,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危及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也提醒大家,生命只有一次,千万别因为自己一时冲动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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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见》指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7种从重处罚行为,比如在夜间或恶劣天气、在易发生危险或车辆密集路段、车辆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刘丽薇 郝文林)
山西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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