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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全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狩猎罪、李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除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外,还支持了该院提出的全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据介绍,李某甲通过网上购买、捡拾等方式获得大量禁用捕猎工具,于2018年至2019年的禁猎期期间,多次在泽州县禁猎区非法狩猎,并多次出售给李某乙。经鉴定,涉案的野猪、獾、果子狸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之规定,涉案野生动物价值64100元。
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经审查认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不仅涉嫌犯罪,而且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在正义网上发布了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李某甲、李某乙承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4100元,并在晋城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案件庭审时,李某甲、李某乙当庭认罪,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开庭审理,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院指控罪名成立、民事诉求合理,支持了该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郜晋龙)
山西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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