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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新房本是件高兴的事,可冯女士却因改造阳台打了两场官司。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冯女士买的房子是开放式阳台,为了充分利用空间,装修时就把阳台改造成了封闭式阳台。房地产公司得知这个情况后,要求冯女士限期拆除。而冯女士认为,房子在自己名下,房屋装修是自己的事,房地产公司无权干预,她拒绝拆除。
双方交涉不成,房地产公司就对冯女士家停水停电,迫其拆除。
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小区后,虽然冯女士交纳了相关费用,但物业仍然没有恢复水电供应。情急之下,2019年4月,冯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恢复水电供应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恢复冯女士房屋的正常用水用电。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2019年10月,物业公司又将冯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冯女士立即拆除封闭阳台,恢复原状。
冯女士告物业不该断水断电,物业告冯女士不该私封阳台,双方各执一词。
物业公司负责人说:房屋的结构、样式是经过行政审批的,私封阳台属于私搭乱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而且,私封阳台影响房屋外立面结构,也影响小区整体特色外观,妨碍小区整体管理。再者说,冯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先后签订的协议中都有明确规定:业主不得私封阳台,物业公司有权制止业主私封阳台。
冯女士却不这样认为,她说,购房时,置业顾问说过可以封闭阳台,而房屋交付时包括装修前签的几份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她也没有详细阅读合同内容,他们也没有明确说明禁止封闭阳台的限制性条款,应该属于无效条款。而且,同一小区的业主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一致,有的就约定可以封闭阳台。顶楼的业主也已封闭了阳台,可见物业公司所说封闭阳台对小区有影响不能成立。她认为自己封闭阳台是出于安全和健康考虑,行使的是自己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物权,使用的是与外墙一致的材料,也没有破坏房屋的承重和主体结构,更没有妨碍其他业主权利,更没有妨碍小区公共利益。
面对双方争议,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根据《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装修中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原状的,属于违法行为。
冯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中约定,严禁私封阳台,否则物业服务方有权对其违规装修进行制止、要求恢复原样。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并不构成排除冯女士主要权利,条款合法有效。
综上,私封阳台的行为涉嫌违法,物业公司依照协议约定,要求冯女士恢复原状,应予支持。法院判决冯女士拆除房屋阳台加装部分。
未经批准,私封阳台、私自搭建阳光房、私自扩建阳台面积、私自在外墙面开窗或将窗口扩大,都属于违反城乡规划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所搭建的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将被依法强制拆除。(张晋丽 郝文林)
山西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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