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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驾车“掉头”是项技术活,一方面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另一方面要遵守交通标志标线,选择正确的地点。此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如果忽视这一点,事故往往会“找上门”。近日,在市区畅安路北石店派出所路段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当天,曹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小型客车,沿畅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时,准备向左变更车道,然后掉头行驶。然而,着急掉头的曹某某,没有注意到左侧车道,还有一辆正常行驶的银灰色小轿车。由于曹某某对路况、车速等观察、预判不足,在盲目向左变更车道时,影响了左侧车道内赵某驾驶的银灰色小轿车的正常通行。赵某避无可避,最后在撞击下,被逼上了路中央的花池。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由于当事人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交警部门最终下达事故责任认定:白色小车的驾驶人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银灰色小轿车驾驶人赵某无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驾车掉头请慎重,不但要选择合适的时机,正确的地点,而且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一切要以“安全”为先!(张沙沙)
山西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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