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贷中来再贷出去”,当心将自己绕进去!
“从贷中来再贷出去”,当心将自己绕进去!
当今,银行贷款、网络平台借款等资金融通方式日益便利,只需线上操作便可以获得数额不小的资金。然而,有时会有亲友无法自己借贷,而请求身边人以个人名义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的情况。面对这样的“救急”请求,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案件详情2022年5月,孙某向好友李某借款,李某回复对方“手头紧张,没有现金可借”。孙某转而提出自己征信有问题,希望李某向银行贷款后转借,银行贷款由自己来还。思考再三,李某认为“反正自己不会有损失”,便答应了孙某的提议。随后,李某在孙某的陪同下,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从银行获得两年期贷款16万元,贷款年利率为8.5%。同日,李某向孙某转账汇款16万元。孙某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债务人孙某必须于2024年6月底前将本金和利息向银行全部还清,如未按时还清,按本金的5%缴纳违约金。孙某依约每月向李某支付银行贷款本息。然而10个月之后,孙某突然“失联”,银行不断提示李某逾期还款将追究违约责任。无奈之下,李某支付了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将孙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规定,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以套取银行贷款的方式向被告孙某出借款项,双方该笔借款行为无效。孙某应当向李某返还李某向银行偿还的剩余贷款本金,并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其余银行贷款利息损失由李某自行负担。对于李某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用、误工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借款行为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这种“从贷中来再贷出去”的操作模式极具法律风险,一旦转贷后的“实际借款人”未依约还款,贷款仍需由与金融机构签订借贷合同的借款人自行承担,更可能支付额外的利息损失、贷款手续费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出借资金的合法性,避免违规操作带来不利后果,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来源:晋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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