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聞網 >> 地市頻道 >> 晉城頻道 >> 法治晉城

強行搶奪方向盤和司機撕扯 王某某被判4年有期徒刑

時間: 2020年07月24日16:09 來源:晉城新聞網進入論壇手機讀報

 

晉城六旬老人王某某,乘坐303路公交車,未到站點便要求司機停車遭拒后,竟然強行搶奪方向盤,和司機發生撕扯,最終被判刑。

 

5月26日,澤州法院審結一起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審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近日,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情還得從去年說起。2019年12月21日14時30分,王某某在市區鳳台街乘坐303路公交車,回澤州縣犁川鎮下鐵南村。15時左右,公交車行駛至207國道澤州縣犁川鎮下鐵南村附近路段,未到達公交車停車站點,王某某欲下車,要求公交車司機原某某停車,司機原某某拒絕停車。

 

想下車卻遭到拒絕,王某某沖到司機原某某身旁,強行搶奪司機手中的方向盤,導致公交車失去平衡,迫使公交車向前行駛十多米后才強制停下。當時,公交車上共有28名乘客。

 

車停后,王某某不顧公交車上乘客的指責,仍和司機原某某糾纏,原某某被迫報警。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實施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對司機進行謾罵,並置公共安全於不顧,搶奪司機手中的方向盤,危及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也提醒大家,生命隻有一次,千萬別因為自己一時沖動釀成悲劇。

 

鏈接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見》指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犯罪行為,適用《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此外,還規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駕駛的7種從重處罰行為,比如在夜間或惡劣天氣、在易發生危險或車輛密集路段、車輛載客10人以上或時速60公裡以上、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劉麗薇 郝文林)

(責編:張文衛、郗濤)
分享到: 評論:

推薦閱讀

  •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網站聲明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山西新聞網版權咨詢電話:0351-4281485。如您在本站發現錯誤,請發貼至論壇告知。感謝您的關注!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圖片新聞
商務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