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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城區檢察院依法提起的全市首例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狩獵罪、李某乙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除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外,還支持了該院提出的全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據介紹,李某甲通過網上購買、撿拾等方式獲得大量禁用捕獵工具,於2018年至2019年的禁獵期期間,多次在澤州縣禁獵區非法狩獵,並多次出售給李某乙。經鑒定,涉案的野豬、獾、果子狸均為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根據國家林業局《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以及《陸生野生動物基准價值標准目錄》之規定,涉案野生動物價值64100元。
城區檢察院第三檢察部經審查認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為不僅涉嫌犯罪,而且造成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遂立即啟動公益訴訟程序,在正義網上發布了訴前公告。公告期滿后,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該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向城區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出李某甲、李某乙承擔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64100元,並在晉城市市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案件庭審時,李某甲、李某乙當庭認罪,表示願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經開庭審理,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該院指控罪名成立、民事訴求合理,支持了該院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郜晉龍)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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