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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新房本是件高興的事,可馮女士卻因改造陽台打了兩場官司。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馮女士買的房子是開放式陽台,為了充分利用空間,裝修時就把陽台改造成了封閉式陽台。房地產公司得知這個情況后,要求馮女士限期拆除。而馮女士認為,房子在自己名下,房屋裝修是自己的事,房地產公司無權干預,她拒絕拆除。
雙方交涉不成,房地產公司就對馮女士家停水停電,迫其拆除。
新的物業公司接管小區后,雖然馮女士交納了相關費用,但物業仍然沒有恢復水電供應。情急之下,2019年4月,馮女士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恢復水電供應並賠償損失。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恢復馮女士房屋的正常用水用電。
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2019年10月,物業公司又將馮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馮女士立即拆除封閉陽台,恢復原狀。
馮女士告物業不該斷水斷電,物業告馮女士不該私封陽台,雙方各執一詞。
物業公司負責人說:房屋的結構、樣式是經過行政審批的,私封陽台屬於私搭亂建,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而且,私封陽台影響房屋外立面結構,也影響小區整體特色外觀,妨礙小區整體管理。再者說,馮女士與房地產公司、物業公司先后簽訂的協議中都有明確規定:業主不得私封陽台,物業公司有權制止業主私封陽台。
馮女士卻不這樣認為,她說,購房時,置業顧問說過可以封閉陽台,而房屋交付時包括裝修前簽的幾份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她也沒有詳細閱讀合同內容,他們也沒有明確說明禁止封閉陽台的限制性條款,應該屬於無效條款。而且,同一小區的業主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不一致,有的就約定可以封閉陽台。頂樓的業主也已封閉了陽台,可見物業公司所說封閉陽台對小區有影響不能成立。她認為自己封閉陽台是出於安全和健康考慮,行使的是自己對建筑物專有部分的物權,使用的是與外牆一致的材料,也沒有破壞房屋的承重和主體結構,更沒有妨礙其他業主權利,更沒有妨礙小區公共利益。
面對雙方爭議,法院是這樣判決的:
根據《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二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在裝修中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原狀的,屬於違法行為。
馮女士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中約定,嚴禁私封陽台,否則物業服務方有權對其違規裝修進行制止、要求恢復原樣。雖然屬於格式條款,但並不構成排除馮女士主要權利,條款合法有效。
綜上,私封陽台的行為涉嫌違法,物業公司依照協議約定,要求馮女士恢復原狀,應予支持。法院判決馮女士拆除房屋陽台加裝部分。
未經批准,私封陽台、私自搭建陽光房、私自擴建陽台面積、私自在外牆面開窗或將窗口擴大,都屬於違反城鄉規劃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所搭建的構筑物屬於違法建筑,將被依法強制拆除。(張晉麗 郝文林)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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