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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20日起領取《出生醫學証明》有新規

時間: 2021年03月11日09:57 來源:晉城新聞網進入論壇手機讀報

 

記者從市衛健委獲悉,由省衛健委、省公安廳制訂的《出生醫學証明管理辦法》將於3月20日起施行。根據規定,新生兒出生后原則上應在1個月以內按要求申領《出生醫學証明》,1年后申領《出生醫學証明》的,須提交親子鑒定証明。

 

根據規定,辦理首次簽發,應提供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証件原件、復印件﹔填寫首次簽發登記表。非新生兒母親申領的,由新生兒監護人申領,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授權委托書和領証人有效身份証件。

 

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產分娩后送該機構進行斷臍處理的,原則上由新生兒母親向該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証明》。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向擬落戶地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証明》,申領時應提供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証件原件、復印件﹔親子關系聲明、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証明原件,如有接生人員,需提供接生人員接生情況証明、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首次簽發登記表等。

 

新生兒出生后原則上應在1個月以內按要求申領《出生醫學証明》。1個月后申領的,首次申領時簽發機構需核驗產婦病歷或分娩記錄。1年后申領的,還須提交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証明。原助產機構撤並的,由原助產機構所在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辦理《出生醫學証明》。(盧科)

(責編:張文衛、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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