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到俩月花了近三万元,分手后能要回吗?
情侣在恋爱期间产生的花费,被称为“恋爱开销”,然而若是这段恋情没能走到最后,这些开销由谁买单,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近日,沁水县法院嘉峰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引发的纠纷案件,为热恋中的情侣提供了有益的法律借鉴。
一场由亲友牵线而来的相遇,让长相甜美、性格温柔的李女士走进了王先生的生活。王先生迅速陷入这段感情,将她视作心中的“白月光”、理想中的伴侣。感情迅速升温,王先生频频赠礼、相约旅行,不到两个月时间,就为这段关系花费近3万元。
然而,一次王先生本想给李女士惊喜、未提前告知便登门拜访,却意外发现另一男子在她家里,便心生怀疑。之后又多次见到两人相处,信任随之崩塌。王先生提出分手,并要求李女士返还部分花费。李女士则认为这些支出属于自愿赠与,拒绝退还。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对恋爱期间不同性质的财物往来进行了细致阐释。经多轮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李女士同意返还部分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5000元,而对于日常消费、节日礼物等一般性支出,双方都自愿认可不再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容易掺杂情感因素,但一旦感情生变,这些‘甜蜜账单’就容易变成‘糊涂账’。”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对于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果能够证明其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法院通常会支持赠与方要求返还财物的请求。
法官提醒,恋爱是一场双向奔赴的温暖旅程,既需以诚相待,也需理性而行。真正的感情,从来不应被金钱所衡量。适度消费、量力而行,才能在表达爱意的同时守住自我底线,避免陷入“人财两失”的遗憾。愿每个人都能在健康的关系中,获得踏实的心安与长久的幸福。(柴玉平)
编辑:陈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