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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银行流水企图蒙混过关 城区法院:罚款万元,诚信诉讼是底线

时间:2026-07-07 14:50:52 来源:太行日报·晚报版

近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时,当庭识破当事人伪造银行交易明细的行为,并依法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这一纸罚单,不仅让试图“P图打官司”的被告自食其果,也为所有诉讼参与人敲响了一记诚信警钟。

该案源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10月,四人合伙开办美容店引发的退伙纠纷。三原告出资11万元,被告出资19万元,后因经营信息不透明,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投资款。

庭审中,被告出示一份名下甲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试图证明其曾向案外人转账159800元用于购买美容仪器。然而,原告当庭提出质疑,打印出来的明细查询区间为2024年10月至2025年10月,其中却赫然出现2024年7月的交易记录,更令人费解的是,明细单上加盖的公章显示为“黄华街支行”,而交易记录中的行名却写成了“黄花街支行”。

面对这些明显矛盾,承办法官并未简单采信,而是当即暂停庭审,安排工作人员前往甲银行现场核实。银行工作人员肉眼比对后亦难辨真伪,法院遂直接调取被告在该行的官方账户流水。结果显示,该账户根本不存在向所谓案外人转账159800元的记录。进一步审查后,法院还发现,被告提交的其丈夫名下乙银行的交易流水同样系伪造。

在铁证面前,被告起初仍含糊其词,经法官多次释明诚信诉讼法律规定及相应法律后果后,其最终承认,两份银行流水均系自己通过P图软件伪造而成。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但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能因此一笔勾销。

法院认为,被告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虽案件已调解结案,但其行为已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扰乱正常审判秩序。综合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被告处以罚款10000元。决定书送达后,被告未申请复议,并已主动缴清罚款。

法官提醒:诉讼不是儿戏,证据更非道具。任何企图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或作虚假陈述来影响裁判结果的行为,都不可能逃过法庭的审查。人民法院既有查明事实的专业能力,也有严惩不诚信诉讼的坚定决心。贪图一时之利,最终只会付出更大的法律代价。(柴玉平

编辑:程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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